云和县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规范经费的收支,根据财政部门的财会法规制度、相关公务支出的管理规定和省高院、市中院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各项财务收支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 经费管理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节约高效”的原则,实行“执行标准、按实列支”的管理办法。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安排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 各项行政经费收支一律按照规范程序,纳入云和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核算。
第二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一条 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是正式发票,财务支出由经手人填写报销凭证,经主办会计初审,办公室主任复核,并实行分管财务院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支出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书费等部门业务费用由庭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学历教育、离退休人费用由政治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招待费、会议费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车辆费用(包括汽油费、修理费、保险费、过路费等)、驾驶员里程补贴由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建立车辆台账制度。
第三条 审批权限 ,单笔支出 5万元以下的由院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在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院分管财务领导和院长会签,10万元以上的报院党组会议决定。
第三章 项目支出管理
第一条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正常办案业务经费之外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及改造、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委托业务费和其他特殊项目支出等。
第二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项目预算支出,按实填报项目预算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 根据项目性质和金额,项目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流程原则上按云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具体采购流程:
(1)公开投标:一般针对全院性的大型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化建设、基本建设等。该采购方式基本由招投标中心完成,本院按要求提供具体采购需求,协助招投标中心做好采购文件和评标工作。
(2)询价:针对供货商数量多,所供应的商品具有较高的同质性的项目。由采购经办人制作询价单,通过《政府采购网》或邮寄、传真的方式,向供货单位进行公开询价。询价开标时,至少三名或三名以上资产采购小组成员(成员由徐小平、魏丽萍、钟岩伟、刘徐颖、徐慧等5人组成),以价格为第一要素,结合其他因素确定供货商和供货价格。
(3)竞争性谈判:针对供货商数量少、差异性较大的项目,主要是服务性、技术型项目。由采购经办人在初步了解市场行情后,确定三家或以上的供货商,以面谈的形式确定供货商。参加竞争性谈判本院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需要三名或三名以上资产采购小组成员,综合各方因素,集体确定供货商和供货价格。
(4)单一来源采购:针对因技术、成本等原因造成能提供该产品或服务的供货商数量只有一家的项目。由采购经办人在初步了解市场行情综合考察后,确定该项目只能采用该采购方式。采购经办人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资产采购小组成员集体讨论确定。
第五条 采购完成及时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的支付。
第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相关人员进行资产入库或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化及基本设施建设项目由专家组成人员进行验收或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核。
第七条 项目经费付款需凭政府采购审批计划、合同、决算审核或验收报告等相关书面材料。项目经办人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所有的采购、实施资料进行统一装订、归档。
第四章 差旅费管理
第一条 差旅费管理原则上按云和县财政局云财行[20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要严格按照标准住宿;实行公务卡消费。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及培训的,由举办单位统一支付费用,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回单位报销,报销时应提供书面通知。
第三条 干警出差需经过审批。部门干警出差,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或干警5人以上出差,报院长审批。审批后,交财务室报备,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第四条 驾驶员的行车补贴按月人均300元,其中在编驾驶员每月报销250元,其余50元用于年终作为行车安全考核。临聘驾驶员按照多劳多得、拉开差距的原则。按每位驾驶员当月实际行车公里数,按每公里0.12元报销行车补贴。行车安全奖按照在编驾驶员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以对口接待为主,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一般需事前办理审批登记。
第二条 来宾接待原则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本院食堂,陪餐人员由后勤服务中心确定,对口部门不得擅自增加陪餐人数。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热情节俭,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接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接待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招待费的结算,外出用餐未经批准不得签单,每次用餐后直接刷公务卡或转账。报销需附发票和接待审批表及菜单。
第六章 教育培训管理
第一条 报刊、杂志、学习资料等由办公室根据需要编报订购计划,报院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订购、分配。相关部门统一要求订购的学习资料需附有关文件,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条 各庭处室业务培训由政治处统一安排,各类业务培训费按财政规定进行报销。
第三条 干警学历教育费用报销执行本院2011年6月印发的《云和人民法院干警在职教育管理规定》。
第七章 其他
第一条 职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可以凭据报销往返路费;凡家庭住址距离工作单位较远,平时不能回家住宿,可利用节假日乘长途汽车、轮船、火车回家的(不包括已婚职工回家探望父母的)经批准每月按实报销两次往返直线路费,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二条 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干警,从领取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为单职工的干警奖励100元,夫妻为双职工的干警各自单位奖励50元。
第三条 已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第一胎为多胎子女的,每位幼儿保育费为每年1800元。符合生育第二胎子女的每人每年1200元,违反政策的不予报销。
上述规定可以报销的入托费用,父母双方在同一地的双职工,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若另一方无收入来源的由本单位报销,在不同所在地工作的双职工,由子女入托一方单位报销。
第四条 车辆维修费以及汽油费用严格按《云和法院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日常办公用品办公室负责统一购置,各庭室凭《申购单》向办公室领取,办公室应做好购买、领用登记工作。
第六条 干警住院、直系亲属去世慰问按照每次600元标准执行。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用按照每人每年360元,由退休人员统筹安排。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应如实填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的文件如发生修改,应以修改后文件内容为准。
第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