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任免胡旭芬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规定,特提请:
任命:
胡旭芬同志为云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叶林波同志云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请审议。
附:云和县人民法院干部任免登记表
院 长
云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