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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和县人民法院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时间:2020-03-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关于印发《云和县人民法院

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审判团队):

现将《云和县人民法院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5日

 

 

 

云和县人民法院

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智能化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不断深化司法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质量和公信力,推动本院诉讼流程和规则重塑,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行无纸化办案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无纸化办案是对传统线下办案模式的革命性变革,旨在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质量和公信力,推动诉讼流程和规则重塑。推进无纸化办案应以“办案现代化、办公无纸化、管理数据化”为导向,充分依托“平台+智能”建设,着力推进贯穿立案、调解、审理、合议、裁判、执行、结案、归档等环节的全流程、全要素无纸化办案模式,深化电子诉讼体系建设和办案运行机制创新,努力打造信息时代司法智能化建设新高地,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和办案人员的获得感。

    第三条 无纸化办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分类施策。立足本院信息化建设基础,充分发挥现有办案平台的网上办理功能,着力解决当前纸质材料产生量大、流转不畅、保管不便,以及电子卷宗推进力度不大、深度应用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简化审批、精简文书,同步跟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办案平台功能拓展,做到“建设一个、运用一个”,由易后难不断提升无纸化办案水平。

(二)坚持理念先行,注重全员参与。增强全院无纸化办案意识,建立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推广体系,以点带面、从线到片,挑选庭长、副庭长所在团队组建无纸化办案示范团队,引导带动全院干警主动并轨,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打磨、改进办案模式。尽量让案件在线走、让数据多跑路,及时总结经验、反馈需求,逐渐培育现代化审判工作思维习惯,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坚持用户导向,注重便捷高效。坚持以用户为中心,按照法官办案习惯和群众诉讼需求,充分利用电子化、网络化、移动化的优势和特点,合理设计无纸化办案流程,尽可能让“软件适应人”,切实增进办案效率,减轻程序性、事务性工作负担,不断提升当事人和法官的获得感及满意度。

(四)坚持内外衔接,注重协同发力。充分整合本院内部资源,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线上流程衔接、业务协同。先行引导律师事务所、银行等高频诉讼机构支持本院无纸化办案,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在人才、技术、数据、产业等方面的协作,充分依托“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果,争取县委、县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合力推进无纸化办案工作。

第二章  卷宗治理

第四条  加强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推广和应用,打造群众在线诉讼“主渠道”。着力将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分别作为互联网PC端、移动端群众诉讼主渠道,构建“有线”“无线”相结合的电子诉讼服务窗口,引导当事人在线办理诉讼事务。

引导高频诉讼群体在线诉讼,相关材料通过“网上绿色通道”流转,支持有律师代理或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的案件尽量全部实现在线立案,附加标准电子诉讼材料;鼓励无代理当事人在线提交电子材料,同时做好跨域立案,做强延伸立案,尽可能减少进入法院的纸质材料数量。

第五条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刑事案件电子卷宗单轨制,协同公安、检察机关提高刑事电子卷宗质量,依托一体化平台移送至法院。加强与司法行政、监狱、看守所等部门协作,推进换押、刑罚交付执行、减刑假释等在线协同办理。

第六条  在诉讼服务大厅建立信息采集中心,配备专人对当事人提交的纸质材料(含起诉、自诉、各类申请及证据材料等)进行集中扫描,及时对纸质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并借助办案平台进行智能编目。

 立案阶段,当事人到诉讼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或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的,立案部门应引导其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渠道在线提交相关电子诉讼材料;当事人不同意提供或无法提供电子材料的,由立案部门接收纸质材料并进行集中扫描后,相关复印材料退回当事人,原件材料随案流转。

 第七条  立案后开庭前,当事人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自助一体机等在线提交诉讼材料的,由承办人进行审核;到诉讼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的,由立案部门接收并进行集中扫描后,相关复印材料退回当事人,原件材料随案流转。当事人在开庭时提交新材料的,承办人应当进行审查,确需接收的,可利用数字法庭设备现场扫描,或交集中扫描中心进行电子化处理;若条件不允许,可在庭审中使用该材料,并于庭审结束后及时进行电子化处理。对当事人在开庭后结案前提交的新材料,承办人应当进行审查,确需接收的,应当将材料交集中扫描中心进行电子化处理,按规定入电子卷。

    第八条  鼓励当事人自助扫描纸质材料,减少法院扫描工作量。借助诉讼服务大厅、基层诉讼服务点等场所的自助一体机、电脑及扫描仪等设备,引导当事人自助扫描纸质材料或上传符合电子档案要求的电子诉讼材料。探索邮政上门接收纸质材料并进行电子化处理。

第九条 推进电子卷宗规范化管理,梳理精简过程性文书。清理自动生成的冗余过程性文书,加强文书属性编辑尤其是阅卷目录的录入,尽可能保证电子卷宗真实性、完整性、简洁性和易读性,便利后续一键转档。同时,当事人提交的多媒体材料也应及时上传至电子卷宗系统。

第三章  流程治理

 第十条  加强网上立案和在线调解。依托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开展在线诉讼服务,引导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填写要素式诉状,上传符合电子档案要求的电子诉讼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在网上提交电子诉讼材料的同时,再重复提交同样内容的纸质材料。

    当事人申请网上立案的,立案部门应在三日内进行审查,符

合立案条件的,七日内登记立案。对当事人上传的电子诉讼材料,

立案部门应当进行审核,不符合电子档案要求的,应要求当事人

重新上传。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可引导至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等在线调解。本院建立数字化调解室,方便法官、当事人利用电子卷宗开展庭前调解。

    第十一条  大力推行在线缴费和随机分案。支持当事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扫码支付诉讼费。依托办案平台进行随机分案,在线生成分案信息表连同电子卷宗一并推送至承办人。

第十二条  大力推行电子签章、电子签名和智能送达。对起诉、自诉和申请,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规定在线处理,自动生成程序性文书并在线签章。诉前保全、缴费等期限届满前三天向相关主体发送提醒短信,届满当日向承办人推送期满信息。全面推行谈话笔录、调解笔录、送达回证等材料通过手写屏、手机扫码等方式进行在线签名。除自动生成、自动签章的程序性文书外,需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书原则上均采用电子签章方式进行。

全面推行全流程智能送达3.0,实现以电子送达为主、e键送达为辅、网络公告送达兜底的智能送达新模式,提升送达流程自动化水平。

裁判文书全部实行在线签发、电子签章,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均采用电子送达,不同意电子送达的一律采用E键送达。

第十三条  大力推行网上证据交换。民事和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等在线交换证据、质证,探索庭前错时证据交换。对无法进行电子化处理的证据原件,可引导当事人通过拍摄照片、视频等方式进行在线展示,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可将证据原件交承办人和对方当事人线下审核。

第十四条  大力推行在线庭审与合议。全面推进数字法庭改造升级,更新软硬件设施,实现多模式的证据展示,提高语音识别水平,打造线上线下、内网外网、有线无线协调一致、互联互通的在线庭审模式。探索取消出庭签到表、庭审确认告知书等文书,通过录音录像替代相关文书,进一步减少程序性文书材料入卷归档,充分发挥移动微法院网络庭审功能,对于简单案件实现网上调解、开庭,为律师、当事人提供便捷诉讼服务。

    探索开展在线错时庭审,对于调解、辩论、庭前调查、庭前

会议等诉讼活动,可以组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不同地点

错时在线进行,尽可能简化网上开庭的程序、时间和内容,最大

限度地提高在线庭审的质量和效率。探索开展跨域庭审,方便当

事人在就近的法院或人民法庭参与庭审。

    创新合议方式,探索无纸化合议、错时远程合议。

    探索推进在线宣判,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当

事人诉累。

第十五条  民事和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引导当事人依托浙江法院网、移动微法院上诉功能,对已审结的案件在线提交上诉材料(再审申请材料)。当事人直接到原审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依托平台功能确保当事人不需要提供生效证明等法院可以自行提取的材料,相关材料经电子化处理后在线推送至二审(再审)法院。抗诉再审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政法一体化平台推送抗诉书等材料。

 第十六条  大力推行电子归档。依托办案平台归档功能,对电子诉讼文件和电子诉讼文件元数据进行归档,杜绝归档后二次扫描,努力实现“电子档案是唯一完整的诉讼档案”。视案情精简保管纸质材料,原则上取消纸质送达回证归档,纸质的EMS回单由邮政或法院进行集中保管。通过网上提交的材料一律不重复打印归成纸质档案。一审案件只保留起诉状、申请书、证据材料原件等材料,程序性文书、没有保留价值的复印件等均不归档,同时探索多案合并归档,将几个案件的有保留价值的材料合并成一个卷宗归档。对于归档后需补充的材料使用补充归档功能进行整理。

第十七条  大力推行无纸化执行。依托办案平台、移动微法院、浙政钉等,实现执行立案、财产查控、文书审批、强制执行、执行惩戒、结案归档等各环节无纸化。

    第十八条  探索推广“四类案件”智能监管,实现案件办理全程留痕,全程在线监管。结案前实现裁判文书的强制性智能辅助校对,通过结构化信息自动比对、文书智能纠错等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结案后实现案件智能评查,案件的筛选、分配、流转、评查全流程网上进行,并实现部分评查的智能化运行,减轻评查工作量。

 第四章  行为治理

   第十九条  实行全程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引导当事人在线提出保全、鉴定等各类申请,在线缴纳诉讼费。原则上,诉讼活动中的各类审批均在线完成,诉讼费减免缓退、案款发放等事项均在线办理,尽量减少法院内部生成的纸质材料,并结合上级法院有关院庭长权责清单适时下放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实行全程电子阅卷,着力提升阅卷体验。对当事人提交的纸质材料,在进行电子化处理后,可引导其将材料取回;当事人不同意取回的,相关纸质材料随案流转。除证据原件等重要材料外,承办人不得主动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全程数字会议,倡导在线沟通。全面推广数字会议,优化软件功能,满足法官合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际需求,实现会议申请、审批、通知、材料分发、记录、签字等在线完成。支持办案人员、律师和当事人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方式开展在线沟通,创新调解、调查、约谈、接访等工作模式。

第五章  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探索建立电子卷宗分段核查机制。根据诉讼过程中不同办案人员在不同阶段接收各类材料的情况,明确立案人员、承办人、法官助理、书记员及档案管理人员在不同的阶段对上传的电子诉讼材料的真实性、准确度进行严格核查,保证电子诉讼材料的真实性,确保电子诉讼材料能完全满足庭审需求,符合归档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院对电子卷宗的制作、使用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保密机制,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发生失密、泄密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本院保密部门。保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依照规定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强化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机关及律师、银行、保险等行业协会的业务交流与协作,建立健全常态化信息交流与联络机制,从具体问题入手,深化互动协作,合力推动无纸化办案。

第二十五条 坚持考核指引,着力提升技能。将电子卷宗随案生成率、e键送达覆盖率、办案流程线上办理率等指标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果需做修改补充,以最终修订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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