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云和县人民法院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内设机构:
现将《云和县人民法院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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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法院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效能,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的,由本院监察室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违反纪律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三条 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从严治院;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责任追究和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效能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告诫;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免职;
(七)辞退。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续继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该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时限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开展电子审务建设,违反审务公开有关规定的;
(五)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办案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司法乱作为行为的;
(六)违反“四条禁令”和“五个严禁”的;
(七)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以及其他有损本院和本院工作人员形象行为的;
(八)不严格控制工作成本,奢侈浪费的;
(九)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
(十)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存在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未及时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十一)部门负责人对影响工作效能行为未依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二)其他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第六条规定行为的,该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部门负责人和院分管领导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一)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四)情节显著轻微的。但应当酌情扣减当年年终考核奖金。
第三章效能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九条 对本院工作人员追究效能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室初查经院长同意后查处。
第十条 给予口头效能告诫的,由院分管领导和监察室负责人在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点名批评,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院分管领导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由院分管领导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监察室应将效能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员,同时由院分管领导在本院适当范围内通报,并负责落实效能责任追究决定内容。
第十一条 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书面效能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效能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效能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第十二条 作出效能责任追究(含口头效能告诫)决定时,应向被处理人告知其申辩的权利和期限。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本院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辩。
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本院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
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效能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存入院文书档案。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抄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效能责任追究的运用
第十四条 院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效能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同年度内受到书面效能告诫(含)以及效能责任追究两次(含)以上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取消当年度其他评优评先资格;临聘人员给予辞退处理。
部门多次出现违反效能规定行为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酌情扣除年终考核奖。
第十五条 因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效能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机关效能责任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七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是指违反《全省法院规范司法礼仪若干规定》、无故不参加本院组织的各种学习、会议和其他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违反公车使用规定等行为。
第十九条 本院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