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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是否要进行清算?
时间:2012-02-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的财产、债务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有关机关是指企业的主管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人员是指会计师等。应当由哪些人组成清算组织,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根据这一规定,清算组的具体任务是,首先,负责保管、清理企业的财产,并收回债权,尽快实际控制企业的财产。破产还债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其次,清算组可以对企业的财产进行估价、处理,提出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此外,清算组还可以进行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例如,对破产还债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破产还债企业的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织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还债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织的活动必须经人民法院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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