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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必须执行仲裁裁决吗?
时间:2012-02-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仲裁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各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如果裁决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主动或尽快履行仲裁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一般应当予以执行,只有在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不予执行的情形之一的,并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人民法院才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时,应当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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