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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条件(立案条件)
时间:2024-10-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立案的条件,亦称立案的理由,是指能够作出立案决定的法定理由,有了立案的材料来源,能否作出立案的决定呢?尚需要看是否具备立案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据此,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犯罪事实发生  

 

有犯罪事实发生一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犯罪和预备犯罪,只有犯罪思想和动机,甚至将其予以表露,均不能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指该犯罪事实有可靠材料证明,而绝非任何人的猜测、想象或者凭空捏造的事实。当然,在立案阶段所要求的犯罪事实与刑法犯罪构成诸要件 的事实应该有所不同。立案只是刑事诉讼开始的第一道程序,尚不可能要求具备能够证实犯罪的一切情节和犯罪人是谁的证据才可以立案侦查。这就明犯罪的诸要件的在立案阶段往往不清楚,需要经过侦查才能进一步查实。这就明犯罪的诸要件在立案阶段往往不清楚,需要经过侦查才能进一步查实。如果经过侦查、举报的犯罪 事实并不存在,则可以撤销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做法,颠倒了立案和侦查的顺序,是绝对不可取的。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法律条件。如果仅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还不能作出立案的决定,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依法还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时候,才能决定立案。有了犯罪事实发生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能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论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从条文上看,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只针对立案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包括立案机关已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其实这是立法技术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条件也应适用于该法第110条的情形。立法增加第110条的情形有两个目的:一是完善作为立案根据的立案材料来源的规定,二是针 对司法实践中立案机关遇此情形不立案的情况所作的督促性规定。因此不能认为第110条是对立案条件的修改。正确掌握立案的条件,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活动能否正确、合法、及时地进行,直接影响刑事诉讼任务是否顺利完成。如果立案条件掌握太松,极有可能误伤好人,造成冤、假、错案。立案条件掌握太紧,又有可能放纵罪犯。为了维护立案活动的严肃性,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注意把握好立案条件,保证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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