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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物在可射范围内一枪击毙还是枪口抬高一寸三思而行
时间:2012-11-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记者 叶建良 摄影 陈荣辉

她的猎物,都是需要捕捉的。

  当法官敲下法槌时,似乎所有的事都已尘埃落定,但对胡红燕来说,却不是。

  当年,这个老三届体育系毕业的大学生自学法律,是因为兴趣所致;而当她从审判长再到执行局长,就注定了她的人生使命。

  不过,当猎物在可射范围内时,该一枪击毙,还是把枪口抬高一寸,这是她经常三思的事。

  可能很多人认为,“执行”不就是按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将腾房还款抚养赡养等与民生关系极大的事情“落地儿”。

  话虽这么说,但操作起来可不是件容易事。很多时候生硬地一枪击倒猎物,两头都不讨好――原告觉得怎么只拿回了这么点,而被告早已像被要了性命似的。

  这时候,她更像个医生。在面对如此疑难杂症时,需要她对症下药,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双方的权益。

  她必须得更细腻地去对待案子。比如,曾有起案子,被执行人消失了,也没有留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按当时一位执行员的想法,这案子先挂起来吧。

  但她在跟一位债权人见过一面后,觉得这桩事还有空间的。她的老家在东阳,这起案子的被执行人也是东阳人。她所了解的东阳人,不少都好面子,可以从亲戚那里想想办法……果然,东阳之行后,迎刃而解。

  她的细腻,也体现在生活中。她现在手下有12名执行员,很多人都受过她的“恩惠”――在大伙忙得不可开交时,她会抽时间送上点营养品。那天,其中一个执行员就拉开了抽屉,给我看了她送的一袋奶粉,还是进口的。

 

  自述 我是怎么当执行局长的?

  先说一个故事:

  在一个沙滩上,潮水退去,留下了很多小鱼。

  这时有个孩子跑了过来,看到一条鱼,就捡起来扔回到海里。沙滩上小鱼很多,他捡的速度却很慢,太阳升起来了,要不了多久大部分小鱼就会干死在沙滩上。

  有人便对孩子说,你好傻啊,凭你一个人怎么可能救得了这么多小鱼?

  孩子没有直接回答对方,继续捡鱼。只是每捡一条,他便会说,你看这条活了,这条也活了……

  故事就跟我们执行工作一样。

  我们未必能把所有的案子都执行到位,但只要有一起被执行了,对案子中的当事人来说便是100%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对法院来说,其实执行得怎么样,它最终决定的是法院的形象――执行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法律的严肃性和审判机关的权威性,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公信力。

  所以,我对执行的理解,不是我们效率有多高,困难有多大,而是案结了事,老百姓满意不满意。

  它很多时候不像非黑即白那么简单,它需要更多的智慧。

  今天用几桩事,让大家来听听我是怎么当执行局长的。

 

  (一) 放水养鱼

  去年,我们这里有个民营电站经营出了问题。

  创办电站的人,一开始是通过民间集资的办法聚拢资金的,借钱的有300多号人。

  到了法院,官司也打了。到执行局,需要我们执行的是5000多万元的标的。

  我清楚记得,那时候我们法庭经常像超市一样热闹――借钱的人都是包中巴车过来的,包括他的家人啥的,来了三四百号人,还不像超市吗?

  当时,我就被他们用手指指点点,就差被软禁起来了,真的跟法院欠了这么多钱不还似的。

  这个案子,我们前期介入后很清楚,即便拍卖了电站的所有资产,也不可能满足所有的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变卖的话,只有标的额的六成左右。而这些钱,进入执行程序,按法律规定,这些普通债主很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

  因为创办电站时通过抵押形式跟信用社贷过款。根据优先执行原则,也就是说本金加利息,电站的财产给了信用社,就所剩无几了。

  普通债权人人数这么多,拿不到钱会怎么样?后果可想而知。

  当着大家的面,我说了两句话,全场一下子便被镇住了,鸦雀无声:一是把信用社优先执行的后果说了;二是优先权也要让一点利,不然这事没法圆满收场。意思也就是说,你们再这么闹下去,只会打乱我们的执行思路。

  这起案子,虽然目前还没有完全了掉,但已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怎么做到的?我们对电站的经营状况做了评估,将一些不可能再产生效益的资产做了处理,但保留了还能赚钱的项目(该电站在湖北还有投资,生意还不错)。前者的钱已按比例还给了债权人,后者没处理是希望电站自己能缓过来继续履行还款。

 

  我为什么这么做?

  其实,类似的案子有很多。就拿交通事故来说,事故的发生谁都不想。

  但当机立断,一刀切执行一切可供执行的财产,很多时候真的两头都不讨好。

  而放水养鱼这样的做法,便是执行和解,它对双方利益最大化都有好处――债权人对获得更多的利益保障有了期盼,被执行人不会因为被一棍子打死,很难再翻身。被执行人真的不是我们的敌人,给他机会的同时又给了另一方更多保障的事,我们为什么不做呢?

  当然,我们也并不是无限制地放任被执行人。这条鱼在“存活”期间的动向,我们会同步掌握,比如它又签了一个什么合同,都必须要到执行局备案――事实也证明,他们在这方面也是愿意配合的。

 

  (二) 我的坚持

  这是个老赖的案子。

  一个40多岁的女老板,在1997年欠下两笔合计50万元的债务后消失了。

  而且,她这一走,便是10多年。这起案子,也曾经历过四五批的执行法官,全都没有啃下来。

  此前,他们也都寻找过她的财产,但毫无所获。直至2009年,我们通过公安和工商,得知她在杭州还开有公司。

  我们当即赶了过来,冻结了她在银行的20万元存款。

  但接下来的事,出乎我们的意料――她也嗅到了我们的行动:就在第2天,她便将公司的股权办了转让手续。

  更生气的是,她还叫人打电话给我们执行员,嚣张地说:“我现在都转让了,你们还是拿我没办法的”。

  嚣张至极,我真的坐不住了。我承认,我嗓门也大起来了,跟她说这案子,我们一定会办到底。

  后来人到位了,我随即也迎来了阻力。在案件移送公安、检察,再到法院期间,她在四处活动,包括检察院和法院内部当时都有人为她说情:她债务履行了,就别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这事我不干!我记得,剩下的30万元,她是在判决当天全部还上的,但她由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6个月。

 

  我为什么这么做?

  联系上久拖不还的被执行人,他们大多会问同一个问题:“如果我回来,你会不会就把我关了?”

  每次,我基本都会说,不会。甚至他们人来了,还在做最后的抵抗时,我都会把他们叫到我的办公室,当着他的面再给最后一次机会――你看你再不履行又或者不出履行的方案,我可就在拘留书上签字了。

  其实,拘留不拘留真的解决不了实质问题。这样的拘留也就15天,15天一过面临的还是执行标的怎么履行的事。

  但对这个女老板,我为什么会一再坚持入刑?我想说的,倒并不是因为我们的执行员曾受到了不公的对待,而是她的做法太过分了。

  我必须拿她当典型老赖的案子来办――入刑,一来对她是个教训,二来也可给更多的老赖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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