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云和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郑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顺利执结了一起久拖未结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申请人江某、钟某与钟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三申请人于2011年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郑某以无力偿还9万元执行款需用房屋抵押贷款偿还为由,要求云和法院解除对其位于景宁县鹤溪镇车站路35号501室房屋的查封。2013年3月,在云和法院解除对郑某房屋的查封后,郑某将60万元贷款全部提现挪作他用,并坚称无力偿还法院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郑某规避和抗拒法院执行的法律事实,为严肃法纪,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云和法院于2013年4月以拒执罪将郑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月 17日,郑某被抓获归案,在强大的法律威势面前,郑某翻然醒悟,自动悔罪,主动缴纳了全部执行款。鉴于被执行人归案后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