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叶某日常以提供资金借款并收取利息为业,在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时,多次实施违法讨债行为。2017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廖某某、叶某伙同林某甲、严某某设立赌局利用作弊器对被害人徐某、王某进行诈赌。事后,为使诈赌的非法利益合法化,周某某等迫使两被害人以借款名义写借条,借条金额共计97万元,并要求王某制造虚假的银行资金流水记录用于走账。此后,周某某等多次用话语威胁恐吓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等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甲在逃。被告人林某乙明知林某甲可能涉嫌犯罪,仍伙同被告人华某为其提供住处和资金。周某某、廖某某、叶某形成的恶势力团伙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庭审理情况:本案合议庭高度重视,庭前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初步审理。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全面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观点和意见,组织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依法保障各方人员的各项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7小时,庭审秩序井然、审理程序规范,后因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法庭不当庭宣判,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