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创业照搬他人网页 涉侵权被判赔偿损失
时间:2013-05-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80后的小杨和小孙等人,通过复制别家公司的广告网页,在家创业做起减肥茶销售的生意。但是由于复制的网页中擅自使用了田医生的肖像和个人信息作为产品代言,几人联合开办的文化公司被田医生诉至法院,被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田医生起诉称,她是北京一家知名医院的副主任医师,2012年12月初,她上网百度发现文化公司在其销售减肥茶的网站上,未经其允许刊登了她的照片、工作单位及职业身份,而且还捏造事实,为其减肥产品作虚假宣传。田医生表示,文化公司的行为给她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单位领导及同事纷纷追问,每天都会有全国各地的咨询电话打到她的单位,不但降低了她的社会评价,并且严重干扰了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田医生还表示,虽然多次与文化公司沟通,要求其立即删掉该网站上捏造的与其有关的全部内容,并赔礼道歉、澄清事实,但文化公司都置之不理,继续其侵权行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田医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文化公司停止侵害,删除其网站上有关自己的所有内容;并要求判令文化公司在其网站及国家级健康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她还请求判令文化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文化公司答辩称,网站上确实用了田医生的照片,但是网页是复制的别家公司的,公司只是修改了原来的网页中的公司名称、电话、地址。由于公司是几个80后的好友共同创业开办的,大家都是在家里办公,并没有收到过原告的电话和律师函,同时公司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立即删除了该网页上涉及原告的内容。公司网站是2012年11月备案上线的,至今为止没有获利。公司只同意给予田大夫2000元以内的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文化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的销售广告中使用原告田医生的照片及真实的身份信息,以达到为减肥茶宣传的作用,经核实这些照片和身份信息未经原告授权,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肖像权。同时,文化公司在原告的原告照片、工作单位及职务下,标注各种减肥茶的介绍内容,使人误认为该内容系原告为减肥茶宣传时所述,确实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文化公司停止侵害,删除网站上有关田医生的照片和相关信息,同时在其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判决内容。此外,法院还判决文化传播公司赔偿田医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