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王某了解到,通过燃烧的方式,可以提取“烟道灰”中含有的锌、铅、镉元素,于是,他开始向一些钢铁厂收购“烟道灰”。
同年11月,王某从江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购了一车30余吨的“烟道灰”后,在云和租用了一块空地,盖起了大棚,开始用柴油燃烧那些“烟道灰”,以提取其中的金属元素。
结果,由于燃烧时产生了刺鼻的滚滚浓烟,30余吨“烟道灰”还没来得及全部处理掉,王某的作坊就被村民举报了。随后,云和县环保局的执法人员找上了门,经过检测,他们证实,王某收购的“烟道灰”中含有毒性物质,为危险废物,而燃烧后还未装袋的半成品中,锌、铅、镉三种污染物的浓度均高于标准限值。王某当即被控制。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收购并处理有毒物质共计3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