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为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和两美浙江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全省法院应认真学习贯彻,结合实际、针对短板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扎实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活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9日
为实现周强院长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1.通过两到三年努力,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2.2017年2月底前破解各项主要执行难题,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70%以上,2017年3月全面实施新的执行实施模式、执行管理模式及其他各项规范性措施;2018年2月底前,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采用新的判断标准、甄别标准、恢复执行标准并限制所有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
二、工作措施
(一)基本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
1.强化财产保全措施运用。立案、审判部门注意加强对债权人执行风险的告知、提示。扩大财产保全的保险担保范围,降低担保门槛,提高财产保全率,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对于涉民生类案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主动发现、控制保全财产。
2.进一步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建立被执行人动态财产报告制度,加强报告财产的调查核实。对于拒不报告、虚假报告的,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积极参与最高法院总对总网上查控系统建设,完善省内网上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实现对银行存款、保险、理财、有价证券、股权、土地、房产、车辆、税务、婚姻、户籍等被执行人各类财产及身份信息的网上查询全覆盖。推动实现支付宝账户余额网上冻结、扣划。
4.继续推行执行备勤制度。2016年年底前推动在设区的市建立区域执行联勤机制,扩大公安协助控人控车成果,确保机制长效运转。
5.严密防范、查处虚假诉讼。立案、审判部门在立案、审理中注意防范、查处虚假诉讼。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由执行机构移送相关业务庭审查再审。
6.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浙江网等现有征信平台作用。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报告,争取支持,推动44部委《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在本省落到实处,鼓励支持中基层法院积极开展探索试点。
7.强化搜查、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加大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建立典型案例季度通报机制。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拒执罪标准问题专项调研,于2016年年底前出台拒执犯罪自诉程序适用规则。
8.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干预执行行为依法全面予以记录。
(二)基本消除一些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情形
1.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做好系统的升级、开发及维护,规范信息录入,强化节点管控,依托流程信息,实现对案件办理的动态监测;落实执行会诊制度及易人执行措施,强化内部监督。
2.推动执行机制改革。优化执行模式,推动建立以法官为主的团队协作办案模式。
3.加快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年内实现全省执行指挥中心音视频互联互通,完成与最高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接。5月份前,建立事项委托系统、“数字执行”系统,完成移动执行办案APP的开发应用。
4.充分运用浙江法院公开网,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落实12368平台、信息查询平台、短信回告等执行信息公开和告知措施。推广建立专门的执行立案接待场所。各法院至2016年底执行裁判文书上网率达85%以上,至2017年底不低于90%。
5.贯彻最高法院部署,扎实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集中解决执行案款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案款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行“一人一案一账号”的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全省法院于2016年年底前全部上线。
6.对辖区内存在违法执行情况突出,产生不良影响,以及上级法院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督办案件,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不予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形的法院,约谈所涉法院执行局长。省高院于2016年5月底前出台执行工作约谈办法。
7.各级法院应定期、不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执行工作,及时办理代表议案和质询,邀请人大代表见证执行。
8.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具有重大影响以及群体性、敏感性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或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案件进行监督,改善执行环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建立反消极执行的长效机制。通过流程管理系统、信访等到渠道,发现有查封物长期不处分、调查财产不全面、公开和信息告知不充分、惩戒措施不落实、当事人意见不回应等消极执行现象,及时加以警示、督促,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基本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等问题
1.制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标准。所有案件一般不得在三个月内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线上和线下调查均必须按要求全面完成。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必须立案审查。
2.制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必须有相应的调查结论,并且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3.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回访制度。依托12368抽样回访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情况反映,并反馈执行机构。
4.探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单独动态管理制度。由专职人员负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财产线索,必须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及时回告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执行。2016年5月底前出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规范意见。
5.建立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社会认可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的长效机制。于2017年底前完成。
6.继续推动完善执行救助制度,结合执行案款清理工作,研究扩充救助资金来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涉人身损害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基金制度。
7.建立完善执破衔接机制。加强破产审判工作,2016年年上半年出台破产审判指导意见,畅通执行转破产途径。各级法院应建立破产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保障破产审判力量和水平。推动全省各地区建立破产管理人基金制度,解决被执行人企业资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问题,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
(四)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1.强化执限意识,进一步完善跟踪、预警、通报、督促、监督、追责等执限管理机制,超期限案件控制在3%以内。涉党政机关案件原则上必须三个月之内执结。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涉劳动工资债权案件周转金机制,保障申请人尽快实现债权。
2.加快财产查控进程,可实现网上查控的财产,以集约制查控为基础,以线下查控为补充。网上查控,由专人负责,实现立案时自动查询。到本地协查部门查控的,应集约进行。当事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财产查控措施及用时应记录在案。
3.完善评估制度,探索扩大不经评估径行拍卖的拍品范围,对有成熟市场价格体系的拍品采用询价的方式确定保留价,以财产变价的价格支付评估费用等方式,解决评估期限过长和评估价格虚高等影响财产及时变现的突出问题。
4.坚定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司法网拍率保持在99%以上。建立不间断拍卖机制,各次拍卖降价,原则上应一次性降足。继续推行网拍财产银行按揭机制,探索网拍辅助工作机制,提高网拍效率。
5.缩短执行款发放时间,具备发放条件的,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执行款发放平均天数明显偏长的,要向上一级法院说明原因。
6.加强执行争议协调。执行法院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当及时去函去人协调。协调不成的,逐级上报上级法院协调。每一层级法院协调用时不得超过一个月,避免影响执行进程。
7.创新执行方式方法,推广先进执行经验,补齐短板。探索强制腾退、股东追责、共有财产执行、股权执行等新方法新措施,及时调研解决执行中的疑难问题。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法院党组要高度重切实加强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
组织领导。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一把手工程”,各级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集中各方力量,确保抓出成效。省高院成立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陈国猛任组长,徐杰、朱深远、斯锦金、高杰、林一、宋涛、崔盛刚、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