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立案条件
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4、如果申请执行人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的证明文件;第三、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法院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四)举证责任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人民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自己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文件。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要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6、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有下列五种情形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案外人异议等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