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在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执行人破产。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可以对法院的分配方式提出异议。可以针对参与分配方案提起诉讼。
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该第三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
6、权利继受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7、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8、通过法院信息公开场所或直接询问等方式,了解案件执行情况。
9、可以针对第三人异议,提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的诉讼。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报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案件执行。在中止、暂缓执行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10、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消极执行、以权谋私等影响公正执行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和其他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
(二)申请执行人的义务
1、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配合法院开展执行活动。
2、被人民法院指令负责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不得使用、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的主要义务
1、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2、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4、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四)被执行人的主要权利
1、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执行。
2、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3、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就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