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2015〕27号
云和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院长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院长办公会议制度》。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6日
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对本院审判工作、行政工作的科学管理,努力提高民主决定水平,及时处理日常工作,特制定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章 会议组织和决定事项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正副院长,列席人员为办公室负责人、与讨论议题相关的其他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 研究制订本院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 讨论、决定本院半年和全年工作部署和总结;
(三) 讨论、决定本院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日常行政事务中临时性的重要问题;
(四) 讨论、决定院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应由集体决定的财务事项;
(五) 讨论、决定应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有关审判执行工作事项;
(六) 院长、副院长认为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主任兼任会议秘书,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一) 对提交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登记;
(二) 向参加会议的人员发送会议通知和讨论事项及相关材料;
(三) 负责会议记录和拟写会议纪要;
(四) 院长指示办理的其他有关会议的事务。
第二章 审议和决定事项的提交
第四条 各部门向院长办公会议提交讨论的事项,应当事先向分管院长汇报,由分管院长审查是否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条 分管院长同意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应当认真准备汇报提纲并报办公室。
第六条 会议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和决定事项等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参加、列席人员应当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提交会议审议、决定事项的汇报人在汇报中,应当层次清楚,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各项审议、决定事项的汇报,围绕议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对分歧较大的问题,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交换意见后再行提交研究。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指明执行决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执行决定的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在指定范围传达或者因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布置外,对应当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办公室负责人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并可根据需要,拟写《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院长办公会议纪要》发至参加会议的人员,必要时发至全院各部门。
第十五条 院长对会议决定事项指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后,接受决定执行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院长或者分管院长报告。
第十六条 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办公室负责。
督办落实情况一般每月汇总,并向院长或者院长办公会议报告。时效性强的重大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对未按期限完成督办事项的部门或个人将由纪检监察室予以通报,并按岗位责任制予以处罚。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