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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党组议事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5-08-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云法〔201526

云和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党组议事制度》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党组议事制度》。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云和县人民法院

            2015826

抄送:丽水市中院,县委政法委,本院领导

 云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8月26印发 

党组议事制度

为加强我院党组自身建设,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组议事和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提高决策的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党组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定以及上级党委、法院的工作部署;学习传达中央、省、市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院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2.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改革、行政管理等工作中涉及法院全局的重大问题。

3.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4.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

5.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等事关全局性、政定性的问题。

6.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7.属于本院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辞职、培训、奖惩等事项。

8.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年度经费预结算和金额较大的财、物使用问题。

9.需要以党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事项。

10.按有关规定应由院党组集体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党组议事程序

1.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2.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会议研究结果由主持会议的领导或党组秘书向其转达。

3.拟由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并报主管领导审阅,由主管领导将该意见报告书记,并与之协商后决定是否提交党组会研究。

4.议题一般由党组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成员提出报请书记确定。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能再临时增加议题,特别是研究干部工作,决不允许搞临时动议。

5.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人事问题应逐个表决。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干部人事问题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记录人员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6.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数的半数为通过,根据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7.会议根据需要可由书记或主持会议的领导指定人员列席。

三、党组议事纪律

1.议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2.党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时间,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书记请假。

3.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事项,无权改变集体研究通过的决议。凡是由党组集体研究通过的决议,党组成员必须执行。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不得有任何与决议相的言论和行为。

4.党组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背后议论和向外泄露。

5.对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纪律的情况,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议事的组织实施

1.党组会后,可根据需要拟写《党组会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党组会决定事项的通知,《党组会议纪要》同时抄送各党组成员。

2.党组会会务由办公室负责,主要负责办理对提交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登记、向参加会议的人员发送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负责会议记录和拟写《党组会议纪要》以及完成党组书记指示办理的其他有关会议的事务。

3.作出决定后,应当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党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党组书记也可指定某一单位在分管党组成员的领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办或者牵头承办执行决定的任务。承办党组决定执行的单位必须积极认真办理党组会议决定的具体事项,执行决定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党组书记回复,在党组书记要求的时间内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的,应当及时向党组书记说明情况。

本规则由党组会议决定对有关条款的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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