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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法〔2015〕22号
关于印发《云和县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及帮教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各相关内设机构:
为贯彻落实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促使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制定《云和县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及帮教的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和县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及帮教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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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人民法院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云和县公安局 云和县司法局
云和县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及帮教的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小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
第三条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中,必须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一贯表现。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选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组成社会调查小组,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审查起诉起,三日内启动审前社会调查程序,由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调查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参加社会调查人员召开社会调查评估分析会,对所调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书面报告,作为人民检察院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或人民法院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社会调查小组人员必须对调查情况严格保密。
第八条 与社区矫正部门、未成年罪犯管教所等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定期了解未成年罪犯的矫正、改造情况,协助做好矫正、改造工作,并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其中对重点帮教的未成年人罪犯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回访。
第九条 在云和县域内,选择合适的企业、商业、服务行业经营机构及教育机构,建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涉及教育、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帮教工作。
第十条 对被决定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司法局制定矫正、帮教措施。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司法局制定矫正、帮教措施。
对于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附送必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和县人民法院、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云和县公安局、云和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抄送:市中院、县委政法委、县人大
云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