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2014〕31号
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
印发《数字化卷宗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本院数字化卷宗档案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档案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数字化卷宗档案查阅规定》。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数字化卷宗档案查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院数字化卷宗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数字化卷宗档案查阅高效、便捷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档案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数字化卷宗档案是指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经计算机系统处理,存储在硬盘、光盘等介质上的归档数字化文件。
第三条 数字化卷宗档案的查阅分为本院工作人员查阅和外来人员查阅两类。
第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查阅数字化卷宗档案的程序。
(一) 申请。本院工作人员依照设定的权限,有权以自己的用户名、密码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内网中登录档案查询系统,选中所需查找的档案目录并提出申请。
(二) 审批。查阅数字化卷宗档案的审批分为系统自动审批和档案室管理人员授权两类。
数字化卷宗档案系统自动审批是指按查阅权限的设定,由系统检索申请人是否具有查阅权限,并即时自动显示审批结果。
档案室人员审批是指按查阅权限的设定,申请人提出申请,由档案室管理人员专人授权,并即时回复申请人。
(三) 查阅。查阅审批通过后,需在规定时限内查阅数字化卷宗档案。查阅时限结束后,系统将自动收回该数字化卷宗档案的查阅权限。如需延长查阅期限的,应重新提交申请。
第五条 本院工作人员查阅数字化卷宗档案的权限设定。
(一)系统自动审批的权限设定。该权限的设定基础是申请人申请查阅的诉讼卷宗是其分管或是其参与承办审理的案件的数字化卷宗档案。
1.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可查阅全部数字化卷宗档案;
2.庭长、副庭长可查阅本庭承办案件的数字化卷宗档案;
3.审判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可查阅其所在部门由本人参与承办审理的案件的数字化卷宗档案;
(二)档案室管理人员授权的权限设定。该权限的设定基础是申请人申请查阅的数字化卷宗档案不是其分管或参与承办审理的案件。
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超越权限查阅不是其主审或跨部门查阅数字化卷宗档案的,应当经档案室审批授权。
第六条 数字化卷宗档案的复制。本院工作人员查阅本人权限外需经档案室授权的数字化卷宗档案需要打印的,应与查阅申请同步提出,审批程序和权限设定与查阅一致。对经批准可以复制的材料,在打印时由系统自动加注打印日期等识别。
第七条 本院工作人员查阅数字化卷宗档案包括正卷和副卷。
第八条 外来人员查阅电子档案,应当按照纸质诉讼档案查阅和利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档案室最后审核发送到指定计算机,一般应在当天查阅完毕。
外来人员复制数字化卷宗档案由档案室管理人员操作并加盖专用章。
外来人员可查阅数字化卷宗档案的正卷。
第九条 数字化卷宗档案的安全保密。
数字化卷宗档案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保守审判秘密的规定。
(一)法院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禁止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
(二)对查阅的数字化卷宗档案内容不得泄露外传,要妥善管理,确保不散失、不失真。
(三)对违反档案保密规定,造成档案泄密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其他规定事项。
(一)可查阅的数字化卷宗档案范围为除文书档案之外的所有卷宗档案。
(二)本院因人员新增、轮岗或辞职等变动需重新设定查阅权限的,由人事处及时告知档案室相关人事变动情况,档案室则及时增加或修改查阅权限。
(三)查阅中如发现档案存在缺页、损坏,或在系统中查不到所需的档案资料,或扫描模糊不清等影响查阅的问题,可联系档案室解决。
第十一条 为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使用,系统对查阅人员、查阅时间、打印时间和打印页码进行自动登记。
第十二条 本规定相关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