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了一张包括限制驾驶小型轿车的限制高消费令,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例对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做出限制。
申请执行人章某某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江某林、梅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现如今,法院的执行措施越来越完善,与各部门的联动越来越强,信息化执行也越来越普遍,布控、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住高档酒店、限制老赖在银行贷款等等,不断地挤压着老赖的生存空间。但是对于小型汽车驾驶却是个空白。法院执行局也经常接到来自当事人的举报说被执行人一直都有驾驶汽车,希望我们能够采取措施。但是查询结果却经常令我们失望。这些老赖,他们拥有汽车,只不过将其转到某个亲戚或朋友名下,自己依然享受驾驶汽车的权利。对此,我们也是束手无策。
针对这样的情况,本次对于申请执行人章某某的案件,我们做了一次新的突破与尝试,在对被执行人江某林、梅某发出的限制高消费令中加入了“不得驾驶小型轿车”一项。此令一出,对于一些还逍遥法外的老赖绝对是一个巨大的威慑力。申请人需要做的就是发现老赖在驾驶汽车的时候,保存证据向法院举报。面对他的可能是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能就是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