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人民法院印发关于
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细则》已由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和县人民法院
抄送:市中院,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云和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落实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实施细则
为实现“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以及《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细则》的要求,本院决定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活动。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两到三年努力,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执行干警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不畅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2017年2月底前破解各项主要执行难题,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75%以上。2017年3月全面实施新的执行实施模式、执行管理模式及其他各项规范性措施。2018年2月底前,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5%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采用新的判断标准、甄别标准、恢复执行标准并限制所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
二、工作措施
(一)基本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
1.强化立、审、执兼顾。立案、审理阶段要注重诉讼指导、法律释明和风险告知。要加强财产保全措施的运用,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解、促执行。加强财产保全申请引导,降低保全担保门槛和财产保全成本。对于涉民生类案件,应加大依职权保全的力度。审判法官要加强诉讼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注重裁判文书质量,裁判主文表述应当做到规范严谨无歧义。
2.进一步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和立即执行制度。建立被执行人动态财产报告制度,加强对报告财产的调查核实,防止不实报告和财产流失。对拒不报告、虚假报告的,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足额保全、抵押等财产的案件一律立即执行。执行人员应主动查控被执行人及其配偶财产,被执行人含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一般优先执行主债务人。
3.积极按照上级法院部署,完成网上查控系统建设。充分运用全国和全省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理财、有价证券、股权、土地、房产、车辆、税务、婚姻、户籍等信息网上查询全覆盖。拓展“点对点”执行信息查控平台,根据实际与公积金、林权、税务等管理部门建立网络查控机制。
4.继续落实执行备勤制度。建立司法警察全警备勤制度,不断健全接处警工作机制,提升对执行举报线索的快速处置能力。对有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和未控制的车辆一律布控。
5.严密防范、查处虚假诉讼。立案、审判部门在立案、审理中要注意防范、查处虚假诉讼行为。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由执行机构及时移 送立案审监部门进行再审审查。
6.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浙江网等现有征信平台作用。按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县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推动最高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44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在本地落到实处。对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通过执行法院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曝光,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对特殊主体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一律通报。被执行人系党政机关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协通报;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向所在单位通报;党员的向县纪委通报;在重大敏感时期(如县、乡、村级换届等),可就特殊主体被执行人的涉案情况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
7.强化搜查、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民事强制措施和刑事责任追究的运用。对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一律提请限制出境报备、护照作废。对逃避、规避、妨害执行的一律予以司法制裁。对涉嫌拒执、非法处置财产、妨害公务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符合刑事自诉规定的案件,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
8.排除内外不当干预执行。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干预执行行为依法全面予以记录和通报。争取组织人事、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开展涉公职人员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探索建立涉公职人员案件执行联动和通报机制。
(二)基本消除执行干警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情形
1.用足用好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完善执行实施案件随机分案办法和《执行办案提示》,规范执行信息录入,强化节点管控,依托流程信息实现对案件办理的动态监测。落实本院执行会诊制度,强化内部指导监督。
2.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规范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合理分离,强化执行裁判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约和监督。优化执行模式,探索建立以法官为主的团队协作办案模式。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功能,构建执行全程录音录像,对执行重点环节及重要执行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完善远程指挥平台,实现移动终端与执行指挥中心系统对接的警务通模式。
3.强化执行公开。充分运用浙江法院公开网,将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执行裁判文书等及时向社会公开。通过12368平台、短信回告、信息查询平台等落实执行信息公开和告知措施。建立专门的执行立案、执行查询、执行信访等接待场所。努力提高执行裁判文书上网率,2016年底上网率达85%以上,2017年上网率达90%以上。倡导接待当事人实行“预约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执行接待窗口,方便执行当事人实时查询案件进展。对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4.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及省高院部署,扎实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集中解决执行案款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案款管理长效机制。依托最高法院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全面推行新的执行案款管理方式。对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的执行款建立报备报批台帐制度。
5.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积极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执行工作难点、焦点和热点问题,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批评,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重大案件的强制执行活动。
6.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具有重大影响以及群体性、敏感性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或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以暴力或以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的案件进行监督,改善执行环境,协同做好疑难复杂案件化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案件报备、通报后应将执行结果回告相关单位。
7.畅通执行救济渠道。依法保障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异议权利,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完善评查标准,加强评查结果运用。进一步重视涉执行信访预防和化解工作,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不畅等问题
1.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程序标准。一是所有案件一般不得在三个月内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二是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线上和线下调查均必须按要求全面完成。三是所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终结前一律由执行监督庭审查批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提出异议的,应当立案审查。
2.严格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凡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必须有相应的调查结论,并且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还必须符合丽水市中院《意见》中“六个不得”与“六个一律”,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依法无法处置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的,应当在裁定中载明相关情况。
3.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执行工作。由专职人员负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财产线索必须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及时回告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执行。
4、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回访制度。依托12368平台抽样回访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情况反映,并反馈执行机构。
5.继续推动完善执行救助制度。争取财政支持,探索建立执行专项救助基金,增加救助基金数额,缓解涉人身损害刑事被害人执行案件和涉民生类执行案件的执行困难。
6.探索建立执破衔接机制。根据省高院破产审判指导意见,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畅通执行转破产途径,有效化解破产企业执行积案。
(四)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1.强化执限意识。进一步完善跟踪、预警、通报、督促、监督、追责等执限管理机制,超期限案件控制在2.5%以内。涉党政机关案件原则上必须在三个月之内执结。6个月以上未执结案件应有详细的书面执行报告。探索建立涉劳动工资债权案件周转金机制,保障申请人尽快实现债权。
2.加快财产查控和处置进程。对可实现网上查控的财产,以集约查控为基础,以线下查控为补充。由专人负责网上查控,立案时发起自动查询。对于当事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财产查控措施应记录在案。
3.继续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司法网拍率保持在99%以上。完善司法网拍按揭贷款等配套制度,扩大网拍房产按揭贷款适用。加大司法网拍宣传力度,实行网络拍卖公告与拍卖信息报纸集中公示相结合,提高成交率和溢价率。
4.缩短执行款发放时间,具备发放条件的,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执行款发放平均天数明显偏长的,要向上一级法院说明原因。
5.加强执行争议协调。外地法院来函协调财产处置权的,严格按照省高院的规定及时函复。需要本院向其他法院协调财产处置权的,及时去函去人协调。超过一个月协调不成的,层报上级法院协调。
6.强化府院联动,服务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对于涉企执行案件,要加强企业资产负债和发展前景研判,按照《关于政法机关服务保障企业经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分类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充分发挥法院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支持作用。
7.创新执行方式方法。鼓励全院执行干警努力探索强制管理、共有财产执行、股权执行等新方法、新措施,加强执行疑难法律问题的调研。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本院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院全体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全院各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执行局开展工作,执行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积极主动向县委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向县委汇报最高法院及省高院要求,争取县委领导和各方支持,为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在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要及时通报县委、县委政法委和政府主要领导。
(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1.加强力量配备。按照上级法院要求配足配强执行人员,对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现有人员要进行调整。确保执行局执行在编干警占政法编制的15%比例以上。通过购买社会服务,配备相应的执行辅助人员,执行干警与辅助人员(不含驾驶员)原则建议按2:1比例配备。新进法警招录三年内原则在执行局锻炼一年以上。对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现有人员要进行调整。
2.提升综合素质。深入开展“队伍建设年”、“执行队伍廉政建设专项整顿”活动,严格落实全省政法队伍“七个绝不允许”和“浙江法院五条纪律”的要求,切实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广大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执行信心,提振队伍精气神,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方向。大力整顿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廉洁司法。加强教育培训,鼓励全院执行干警钻研执行业务、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锻炼,不断提升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切实关心执行干警身心健康,防范职业风险,健全职业保障。
3.强化装备建设。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物质装备建设,抓好技术、经费、设备三大保障。完善执行指挥系统并充分发挥其功能。为执行机构配备充足的执法车辆、通讯系统,给每一位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人员配备单兵执法仪以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
本院宣传部门要切实负起宣传主体责任,执行局要积极主动配合。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平台,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既要宣传执行工作新举措、新成效和典型案例,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要宣传对执行难问题的理性认识,正确区分执行难与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凝聚全社会理解执行、支持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推动形成良好的执行社会环境。